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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卡章程
为适应公司业务的发展,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VIP预付卡”)的购买、使用行为,为顾客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七欣天VIP预付卡”是江苏七欣天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发行,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分店兑付消费的预付凭证。
1. “VIP预付卡”是江苏七欣天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发行的购物卡,卡片名称为“七欣天VIP卡”。
2. “VIP预付卡”是条形码卡的形式,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面值有1000元、500元两种。
4. “VIP预付卡”可在江苏七欣天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直营门店消费使用。“VIP预付卡”不计息、不透支、不兑现、不找零、遗失不补。
5. “VIP预付卡”在购买时已向购卡人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此卡消费时不再重复开具发票。
6. “VIP预付卡”请在“江苏七欣天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管理的七欣天餐厅收银台处购买。
7.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VIP预付卡”,本企业对于1000元以下面值的预付卡不提供挂失、补发服务,且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8.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本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9.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12. 购买“VIP预付卡”的支付方式: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到账后取卡。
13. “VIP预付卡”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到江苏七欣天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各分公司门店内免费办理换卡业务。
14. 使用“七欣天储值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退货金额将退入持卡人的购物卡,不得以退货方式套取现金。
第四条 发卡企业、购卡者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使用单用途卡。
1. “购卡者”(也称持卡者)指购买或使用单用途卡的单位或个人。
2. “不记名卡”指由发卡企业发行,不具有循环充值功能,卡内余额用完即由发卡企业收回。
第八条 个人、单位或及其代理人均可向发卡企业或及其售卡企业购买预付卡,且购卡后则视同同意并自愿遵守本章程。
1.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2.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同时对购卡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一条 限额发行制度: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单用途卡限定在发卡企业或发卡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
第十三条 有效期:VIP预付卡,均为不记名卡,使用期限长期有效。
第十四条 预付卡不可挂失,因个人原因遗失的,由购卡人承担责任。
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以承付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预付卡内。
1.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预付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2.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3.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1. 发卡企业为购卡者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企业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者同意。
2. 发卡企业若发现单用途卡为伪造的卡片,或发现刻意侵占持卡者金额的行为,将立刻终止该卡片的所有功能,并追究伪造者或侵占者的法律责任。
1. 发卡企业以书面或通过网站等提供单用途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 发卡企业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站、网点咨询服务。
3. 发卡企业依法对购卡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者与发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购买人对预付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1. 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2. 购买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预付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3. 购买人购买预付卡前应先仔细阅读本章程,购买预付卡表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企业与购卡者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